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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了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牢牢树立校车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开展校车使用情况的排查登记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在4月10日前对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校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做到逐校(园)、逐车进行登记,详细掌握各学校、幼儿园校车数量、车辆状况、车辆所有人、车辆保险、责任书的签订、校车标识的办理、驾驶人、运行时间、运行路线、使用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幼儿园)要对辖区内和本校校车校车进行登记造册,逐一建立档案,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市教育局综合治理科(见附表)。 三、开展清理整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对校车摸排的基础上,对校车的安全状况、运行管理和校车驾驶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学校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教师上下学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要求,做到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消防器材有效;对车况破旧、到达报废标准、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学校(幼儿园)要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对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对校车标识的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对还未办理标识的校车,符合要求的要督促限期办理,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的,不得上路接送学生。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校车标识。 四、强化源头管理,确保校车行车安全 (一)严格校车管理。一是学校、幼儿园确需使用校车,必须使用自购或配发或经过批准租用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客车作为校车,严禁租用及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用作校车。二是各学校、幼儿园在使用校车时,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严格审查驾驶人员资质和政治素质,并与校车驾驶人员逐车逐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三是在办理学校、幼儿园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时,要严格车辆检验和查验,对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校车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 (二)严格外观标识喷涂和校车标牌核发。校车在接送学生、幼儿、教师时,都应在车辆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标牌,未设置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接送学生、幼儿、教师。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配发或经批准租用的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填写《校车审查备案表》,报当地教育局审查,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喷涂车辆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由校车所有人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并到交警部门办理变更和备案解除登记,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交回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人员管理。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依法追究车主和聘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学校、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校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四)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学校、幼儿园要积极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组织护校队及警力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秩序管理,对集中使用校车运送师生的学校、幼儿园,可采取道路管控等方式,确保学生、幼儿、教师出行安全。依法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校车实行专管专用,严禁租借给他人作为其他用途。 五、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学校和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员日常管理等制度。做好重点节假日、学生放假回家、返校、出游的安全检查和教育,消除安全隐患。严查车辆的超员、超速驾驶行为,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非法车辆的打击力度,禁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三)各地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召开一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辖区内校车使用单位的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校车安全管理。 (四)无校车的学校要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收集学生上学放学使用交通工具的情况,特别是自发包租、合伙拼租、随意搭租车辆的情况。要对学生家长自发包租、合伙拼租、或学生随意搭租的合格车辆进行动态监管,督促家长与车主(驾驶人)签订接送学生安全协议,明确各自交通安全职责。 (五)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等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上交通安全教育课、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使学校、家长、教师、驾驶人员和中小学生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出行习惯,确保师生交通安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