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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三批“襄樊市中小学幼儿园 示范家长学校”和“湖北省教育系统示范家长学校”、 “襄樊市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场)”、 “湖北省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细则〉和〈湖北省教育系统示范家长学校评估细则〉的通知》(鄂教老干[2008]2号)精神,为完成《襄樊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襄妇发[2007]18号)关于“不断发展示范家长学校。按照示范家长学校评选标准,评选市级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300所”的规划目标,决定在原已评定93所市级和22所省级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的基础上,开展第三批“襄樊市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评估工作和“湖北省教育系统示范家长学校”、“襄樊市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场)”、“湖北省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创建、申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为了保证示范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场)、示范县(市、区)的质量和省、市创建、评估工作要求的一致性,市级示范家长学校、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场)的评估和省级示范家长学校、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创建、申报均以省教育厅鄂教老干[2008]2号文印发的《湖北省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细则》《湖北省教育系统示范家长学校评估细则》为评估标准(附件一、二)。 二、评估程序 (一)凡确定申报参加第三批“襄樊市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评估的中小学、幼儿园,需经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评定为县(市)区先进家长学校后,由县(市)区教育(教体)局上报下列材料:1、申报表(附件三);2、学校自评报告;3、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评定“先进家长学校”的有关文件和评分表复印件。申报材料务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凡确定申报参加“湖北省教育系统示范家长学校”评估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必须是经市教育局评定的“襄樊市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由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写出申请报告,申报材料同上,务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凡确定申报参加“襄樊市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场)”的乡(镇、场),需经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评定为县(市)区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先进乡(镇、场)后,由县(市)区教育(教体)局上报下列材料:1、申报表(附件四);2、乡(镇、场)自评报告;3、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评定先进乡(镇、场)的有关文件和评分表复印件。申报材料应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四)凡确定申报参加“湖北省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向市教育局写出申请报告,并附自评报告。申报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前。 (五)市教育局由基础教育科负责组织评估工作,市教育局关工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类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六)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请作好此项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创建等项工作,以创建评估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和乡(镇、场)、县(市)区的家庭教育工作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附件一:湖北省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细则 附件二:湖北省教育系统示范家长学校评估细则 附件三:襄樊市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评估申报表 附件四:襄樊市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场)评估申报表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三批襄樊市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襄教文〔2009〕5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