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卫发[2010]23号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及《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要求,根据《湖北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第九届〔2009〕26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鄂政办电〔2010〕32号)精神,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仍按照原职责分工继续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30日,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四)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五)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六)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八)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6月至11月30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 各地各类学校进行自查,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自查主要采取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的方式,各地各类学校要认真填写并保留此表,7月3日前提交给当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7月8日前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为单位,将自查报告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附件3)上报省卫生厅。 (二)整改阶段(7月—10月底) 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要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主要采取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附件2)的方式,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并保留此表,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为单位,每一个半月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4)向省卫生厅上报一次。 (三)抽查阶段(11月) 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督导检查 在自查和整改期间,省卫生厅与省教育厅将联合不定期对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同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开展全面排查。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四)加强重点品种检验。要针对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认真整改。 (五)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七)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检查,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九)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国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工作,每二个月向国家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工作,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所辖县(市、区)信息每一个半月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 2010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厅。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各市州汇总上报的信息要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出,请将正式文件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和纸质件通过邮箱和邮寄方式一并报至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 联系人: 朱熙勇 联系电话:027-87816421(兼传真) 邮 箱:wstfjc402@163.com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 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