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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清理、清查暨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襄政督〔2010〕4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 2010 5-31 9:14:15 阅读:
 

襄政督20104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清理、清查暨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民办学校:
近期,全国各地一些民办学校(幼儿园)出现的安全事故,暴露出民办学校管理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安全,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清理、清查暨安全检查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清理、清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近期组织综治、公安、消防、交通、交警、卫生、食品监督、教育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逐校逐园清理、清查。
(一)清理、清查重点。
一是清查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格,逐校清理检查民办中小学是否取得办学许可,民办幼儿园是否登记注册,摸清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二是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办学标准检查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其中民办幼儿园参照《襄樊市幼儿园办学基本标准》(附表3)进行对照检查;三是检查学校安全,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并要求整改。
(二)清理、清查结果处理。
清理、检查后,要逐校逐园提出清理检查意见并书面反馈到被检查单位。
1、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取得注册证的民办幼儿园,若目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等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由审批单位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
2、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符合办学(办园)条件的,且无安全隐患的,补办相关手续;对暂不符合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在整改期间,各地相关部门要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整改到期后再进行复查;对办学(办园)条件较差,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办园),对停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继续入学入园。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设施设备、消防、卫生、校车等方面的检查。
各地要在本次清理、清查中同时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建筑质量、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校车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对发现存有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校舍,应责令暂停使用,并要求及时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要求即时排除或限时整改;要指导、督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均要经过车管部门的安全检测,车况良好,其中租用校车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校车驾驶员应具备驾驶资格并经过专门培训,同时要建立并落实校车档案管理、行车管理以及教师跟车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
(二)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门卫安全管理的物防、技防、人防措施,并在近期内落实到位。
1、加强人防的落实。所有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都要聘请专职门卫,要进一步加强门卫保卫力量,配备专兼职保安,对年龄偏大、不具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学校临聘门卫人员坚决予以撤换。暂未配备专职门卫的学校、幼儿园,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要有2人以上的教师在门口值班,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学生在校上课和活动中大门一律紧闭。
2、加强物防的落实。加强门卫建设,给门卫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保器材,如警棍、防暴棍、强光手电等。
3、加强技防的落实。民办中小学及经过审批的幼儿园要安装监控和报警设备,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网。
(三)指导、督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1、完善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有计划的按预案组织全体师生进行积极疏散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门卫制度建设。要坚持门卫的盘查验证、登记制度,与教学和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3、加强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护校队,实行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夜间管理,坚持晚点名、查铺登记、老师夜间陪同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4、逐步建立学生接送卡制度。小学低年级、幼儿园要向家长发放学生接送卡,由家长凭卡在校门口接送学生。
5、进一步加强警校联防。民办学校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在上学放学时段、重要地段、治安形势复杂路段加强公安警力巡逻。
三、工作组织及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清理、清查暨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有各相关部门组建专班,逐校逐园开展清理和检查工作。专班人员要按照附件2的表式,每校填写清理检查表,建立清理检查档案,并对清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
2、清理清查工作在20106月底前结束。请各县(市)区于6月底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表(附件1)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联系人:冯国敏   联系电话:3518533 13972224828
传真:3536192   电子信箱:fengguom@163.com
 
 
 
 
 
 
 
 
 
 
 
 
 
O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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