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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教文〔2010〕177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区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108号)精神,以及国家、省教育部门有关中职学校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中职学校涉农专业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涉农专业的名称 2010年秋季入学前的涉农专业名称应按照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选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2010年秋季入学的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中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类专业。
二、严格涉农专业设置条件 我市中职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如开设涉农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根据我市各中职学校目前办学实际,暂作以下设置要求: 1、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按规定的专业(专门化)名称设置;所开设的专业必须制订有教学计划,计划名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教学内容、教师配置、教学时间安排、实习就业安排等。 2、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硬件设施,重点是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习)场地、仪器设备等基本教学条件。 3、有稳定的专业课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有3名以上的具有中级职务的专业课教师,2名以上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与学校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4、必须要有与本专业有关的校外实习(训)场地,并与相关的行业企业单位签订有联办协议。 三、加强涉农专业设置的管理 1、学校要进行专业设置论证。组织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和专业设置调研,并按上述办学条件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报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我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审批后方可招生办学。 2、涉农专业设置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审核辖区中职学校所开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市区中职学校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组织审核、审批。 3、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时要组织有关行业、企业和职教专家对学校开办的涉农专业的条件进行论证,努力提高涉农专业办学质量,切实发挥服务“三农”的功能。 4、合理布局涉农专业。为防止一哄而上开办涉农专业的现象发生,现根据我市各中职学校办学实际作以下要求: 鼓励各县(市、区)职教中心学校创造条件开设1—2个有特色的涉农专业;扶持各农村中职学校进一步改善涉农专业办学条件,积极开设服务当地“三农”的涉农专业;市区中职学校原则上不开设涉农专业,如确实具备有关涉农专业开设条件,可进行1个涉农专业开设试点。 5、规范教学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省市教育部门和有关行业制定的专业教学指导意见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认真组织涉农专业教学,严格执行所定教学计划,不断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不断提高涉农专业教学质量。应当按专业设置的规范名称进行招生宣传,不能随意修改专业名称。 6、加强学籍管理。2010年秋季各县(市、区)中职学校涉农专业按该县(市、区)教育局所报核定,所报涉农专业学生学籍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核;2010年以前各中职学校所开涉农专业已经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核定的专业名称和人数不得变更,如有学校不具备办学资格,却违规上报的学籍,应立即予以废止,变更为其他专业类学籍。 7、加强办学检查。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区)中职学校涉农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抽查,凡不合格的,即停止该校此类专业招生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利用涉农专业名义,谎报学籍,套取国家资助经费的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