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构建服务至上、诚信可靠、安全和谐的教育消费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对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商店、食杂店等流通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内食品、用品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核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二)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用品安全责任。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用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三)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四)督促经营者销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五)在校园内